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因涉嫌詐領助理費超過384萬元及收受建商70多萬元關說款項,於2月遭羈押禁見後,終於重獲自由。高等法院12日提訊並做出罕見的自為裁定,讓陳怡君得以交保。在7月出庭時,陳怡君已認罪,承認因辦公室資金問題,以助理費支付房租、水電瓦斯等支出。她的助理張惠霖也對全部犯行認罪。這起案件因高院自為裁定而備受關注,為議員涉貪案件增添新焦點。

律師王智妍研判高院法官採取此做法的主要原因在於檢察官的抗告理由集中在刑事訴訟法101條1項2款,即與共同被告間有串證的嫌疑。但高院認為此部分應該要限縮解釋,且為了保障被告的實質受審權,並避免其他爭議拖延訴訟進度,才做出此一裁定。
過去也有其他著名的自為裁定案例,例如2017年幸福人壽掏空案,高等法院裁定董事長鄧文聰以3.5億元交保,但最高法院認為他有財力逃亡海外等理由,自為裁定不得交保。這次再度出現罕見判例,也讓議員涉貪案件多了焦點。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