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辦公室主任「饅頭」張惠霖因涉嫌詐領助理費遭起訴,2人均自偵查中羈押禁見迄今。士林地院日前裁定,自9月3日起延押2個月。2人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12)日提訊2人開庭訊問,訊後「罕見」自為裁定陳女100萬元交保、張女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
高院指檢有舉證責任 起訴後視為蒐集完成
高院法官林孟皇表示,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有舉證責任、說理義務,起訴後證據應視為蒐集完成,除非有勾串「具體事證」,否則法院不應以串證為由羈押,士院裁定有違誤,撤銷原裁定;陳、張2人有逃亡之虞,但不必然羈押,可用替代處分防範,未來科技監控、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仍由原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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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院考量,陳怡君雖坦承部分犯行並請求具保,但衡量她與共犯張惠霖供述不一且同住,認定有「勾串證人」之虞,裁定自9月3日起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
律師指陳怡君認罪 羈押證人不合邏輯
律師表示,本案已不符合羈押禁見的必要性,尤其陳怡君已經認罪,未來將成為其他人的「證人」,不應再羈押「證人」,此舉在邏輯上不通,且陳女、張女是否會互相袒護,是一審法官的臆測,陳女、張女沒有互為證人,加上法院也沒要求檢方提出其他證據,代表現有證據已充足,前市長柯文哲都能交保,陳女無羈押必要。
檢察官認為,士院裁定並無違誤,若要解除羈押禁見,應予重保、限制出境出海、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高院:偵查中具結作證 無義務為檢方保全、補強證據
不過,高院裁定指出,法院作為「中立的聽審者」,原則上沒有為檢察官考慮證據保全的義務,更無「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我國檢察官享有偵訊時,可命證人具結作證,不實陳述構成偽證罪,就算證人在審判時翻供,要採偵查中證述或審判中陳述,是法官證據取捨的判斷,為法官審判核心事項;以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事由,違反武器平等原則,易使法官形成被告有罪的心理傾向,壓縮法院「無罪推定原則」的空間,提升冤案機率,因此移審或審判中自須審慎《刑事訴訟法》勾串事由採限縮解釋。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