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一名男大學生小明(化名)與課程表演小組同學們一同練唱,並和其他3人一同暢飲至凌晨。女同學小美(化名)酒後正要騎車返家,小明直接熊抱她,不讓她離開。小美事後提出告訴,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不過地院認猥褻不成立,以強制罪判處小明2月徒刑、緩刑2年,並禁止他跟蹤騷擾小美。
女同學醉後欲騎車 男大生熊抱阻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112年12月13日,與大學應用樂團課的表演小組於住處進行練習,而後與小美及其他兩人喝酒暢飲到隔日凌晨。小美事後正要騎機車離開,小明為了不讓她離開,竟直接在住處的巷弄前,接續摟抱小美肩膀與後背,並將小美以立姿方式雙手托抱,妨害小美行動自由。此外,小美表示,小明先前有對自己自彈自唱,還改編歌詞稱「我想吻妳」、「我想擁抱妳」。不過,其他友人稱僅有聽到小美轉述,並沒有目擊事發當下。
小美表示,醉後小明有用手摟肩膀,另將自己托抱起來時,他的手放在屁股和大腿,沒有特別撫摸,不過抱得很緊。當下有和小明反應很痛,不過小明當成玩笑,旁邊兩人也一直笑,認為這樣很有趣。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小明。
法院認強制猥褻不成立 改判強制罪
小明稱沒有強制猥褻,其辯護人則稱,小明當時為了避免小美酒駕,才對小美托抱、摟抱,客觀上沒有符合強制猥褻的要件,小明主觀上也沒有犯意。小美友人稱,小美被抱起來時只有笑,沒有呼救,且小明沒有撫摸其他身體部位,應該僅是要阻止小美騎車,沒有其他意思。法院審酌,小明摟抱時碰到小美肩膀、後背等部位,另小美也不記得是否有被搓揉或撫摸,其他友人皆認為小明在阻止酒駕,認定強制猥褻罪不成立。小明當時已取走小美安全帽,應足以影響小美騎車意願,因此依強制罪判處小明2月徒刑、緩刑2年,並禁止小明騷擾、跟蹤等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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