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蘆竹區一名男子小明(化名)112年因受不了長期照顧重病的母親,竟將人勒斃,當天立刻前往警局自首。最高法院審酌,小明長期獨自照顧母親,加上母親因病時常發出聲響,導致他精神壓力過大罹患憂鬱症,被依殺人罪重判8年,最終法官認定小明應在入獄前,先行監護治療處分兩年確定。
小明於112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失手殺害母親,他先在母親房門前以右手前臂繞過母親頸部,再用左手拉住母親左手,並對頸部施壓勒緊,導致母親最終窒息死亡。當天下午4時30分左右,小明報警自首,檢方接獲警方通報後,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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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國民法官審酌,小明本身有憂鬱症狀,其精神專科醫師也到庭證稱,加上小明身心的各項資料,認定他受到病症影響,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依《刑法》第19條第二項規範可減輕其刑。此外,小明在有偵查犯罪權限的機關或人員發現前,就已經前往報案自首,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可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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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審酌,小明在106年離職後就開始照顧母親,不僅付出心力照顧母親起居,還陪同就醫,不過因長期壓力加上母親經常發出聲響,令小明難以忍受,導致失控殺害母親。小明涉對直系血親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8年。
不過,小明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考量小明生活狀況、態度等,量刑無誤或不當。經療養院鑑定,認為小明重鬱症治療,監所內資源有限;法官建議,小明應先刑前監護處分,待狀況改善再進行刑期,因此需入適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兩年。小明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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