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婦人春麗(化名)與老公在1999年共同收養小嬌(化名)為養女,但小嬌讀大學後,卻開始逃學、逃家,不願與家裡聯絡,只有需要幫忙的時候才會主動聯繫,偶爾回家還會洗劫家中財物,加上前科累累,春麗多次勸告無用,最終心寒決定斷開母女情,桃園地院審理後也認為,2人已難再維持親子感情,同意其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據判決,春麗和老公在1999年9月29日共同收養小嬌,原先他們一家三口相處融洽,直到2015年小嬌讀大學後,有了天翻地覆的改變。她開始逃學、逃家,也不願與家裡聯繫,只有在有求於人時,才會主動出現,偶爾回家只為了竊取養父母的錢財,被發現後,卻毫無悔意,完全將養父母的勸告當成耳邊風。
沒想到小嬌叛逆行徑不僅於此,她後涉犯洗錢罪遭北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月,併科罰金1000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又犯詐欺取財罪,被判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數年後,又因涉犯洗錢罪,遭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併科罰金。
上述案件審理時間,都是養父陪同面對,協助小嬌與對方和解並支付和解金,但她卻不知悔改,在養父癌末住院期間,持續竊取養父母財物。甚至在養父過世後,調換春麗的手機SIM卡、竊入養父母的Google帳戶,竊取養父的信用卡資料,盜刷、盜領他們的信用卡和存款,士林地院分別以竊盜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6月、10月。
桃院法官考量小嬌的種種犯行,但認為2人雖仍有聯繫,但小嬌不但詐取或幫助詐取財物,對養父母的財物也不放過,多次盜刷、盜領他們的信用卡及存款,危及春麗後續經濟生活的安穩,還讓養母擔心受怕,也未見她有嘗試修復、維持這段養親關係,加上調解、訊問、審理時,小嬌均未到場,也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足見其態度明顯消極,日後恐難繼續維持親子感情,因此裁定春麗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應予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