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女大學生小花(化名)與同學兼室友阿良(化名)共同租屋,卻指控阿良於2023年兩度性侵,導致她身心受創並報警。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發現小花日記中記錄著她愛慕阿良,以及自願發生性關係的相關內容,且她的行為舉止與性侵受害者出現明顯不同,最終判決阿良無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小花與阿良為同班同學兼室友,平日互動良好,經常一同做作業、看電影及外出遊玩,朋友來訪時也會集體過夜,友誼密切。小花後來指出,某次眾人同睡時,阿良突然親吻她,雖然她有回親但隨即制止,阿良也立刻道歉。
小花表示,兩人此後偶爾接吻或有親密行為,她有協助過阿良但未發生性行為。2023年某日,阿良在同學來訪時突然侵犯她,小花雖感不適並反抗,但因現場有他人僅能忍耐。當晚阿良坦白兩人關係不妥,且已有心上人,主動結束曖昧,小花則表達不適,阿良當場道歉,兩人關係終止。
同年底,小花至阿良住處聊天,睡著後遭阿良侵犯,事後出現私密處發炎及懷孕焦慮,多次就醫後決定報警。法官審理發現,首次事件後兩人互動未改變,小花還主動詢問是否一同看新房。第二次事件後,阿良傳訊詢問狀況,小花則開玩笑回應「還是只是你太粗」,醫藥費也主動提議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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