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張姓女子因違規變換車道而受到民眾檢舉,最終被罰款1800元,張女對此結果不服,向法院提出訴訟,聲稱自己是因為前方車輛阻擋才不得已繞行,同時解釋當天因為下雨,導致方向燈故障;然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播放了行車紀錄器影片,並認定張女的違規事實明確,判決她敗訴,仍需繳納罰鍰,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2024)年2月23日上午,張女騎乘機車行經南港路二段與向陽路口時,被路過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拍下她跨越雙白實線變換車道的過程,且全程未使用方向燈,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不依標線指示」(600元)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1200元),合計罰款共1800元,
張女辯稱,當時前方有自小客車占據車道,迫使她必須繞行,並非蓄意違規,她進一步解釋,由於當天雨勢影響,導致方向燈故障,事後已進行維修,此外,張女還質疑民眾的檢舉項目有限,認為此案不應受理。
法官在審理時當庭播放檢舉影片,發現當時路口雖然有車輛停等紅燈,但車道間仍足夠通行,但張女卻選擇直接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全程未使用方向燈,也未以手勢示意,行為已明顯違規。
法官強調,雙白實線禁止變換車道,駕駛人應遵守此標線規定,即便方向燈故障,也應以手勢替代使用,另外,民眾檢舉未打方向燈及不依標線變換車道,都是合法的檢舉項目,因此張女的抗辯理由均無法成立。
法院認定警方的舉發行為及裁罰程序皆合法,且罰鍰金額已是法定最低,沒有任何裁量瑕疵,最終判定張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