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山隆通運」旗下呂姓貨車司機2017年送貨時,突然左半邊麻痺、腦幹出血,送醫急救後仍不治。家屬認為是長期超時加班導致職災,求償856萬餘元,一審敗訴,台灣高等法院將呂男的工時認定結果送台大醫院鑑定,改認定他是過勞死,今(17)日逆轉改判公司須賠償486萬餘元。可上訴。
呂男自2015年6月22日起受僱於「山隆通運」擔任貨車司機,除載送貨物至公司指定客戶地點外,尚須於第1趟次出車前、最末趟次回來後進行理貨、疊貨,假日經常加班。
2017年3月31日中午,呂男駕駛貨車至工廠門口時,突感身體左半邊麻痺、視線模糊,經送醫診斷為腦幹自發性出血,同年5月25日因出血性腦幹中風引發之急性心肺衰竭死亡。
家屬主張,呂生前並無腦血管或心臟疾病之病史,認為是過勞導致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向公司請求補償,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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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將職安署針對呂男工時的認定結果送台大醫院鑑定,鑑定結果認定,呂男工作屬於「長期過重」及「精神緊張」型態,與職業促發腦血管疾病有關,家屬請求具正當性,判決山隆通運應賠償4名家屬慰撫金100萬元、160萬2424元(包括慰撫金及扶養費)、179萬6195元(包括慰撫金及扶養費)46萬7749元(包括慰撫金及喪葬費)共486萬6368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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