瑠公圳蔡宅6/26強拆!日治老屋恐消失 家族、民團籲暫緩執行
- 記者:潘千詩
- 發佈時間:2025.06.17 13:06
-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17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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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瑠公圳蔡金木老宅。(圖/TVBS)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當事人「蔡金木宅」第三代人賴碧珍4日收到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告知她家將在6月26日以高強度警力封鎖現場強制拆除。賴碧珍與委任律師葉恕宏、黃昱中,以及民團「台灣人權促進會」今(17)日到台北地院前開記者會,強調全案有雙贏的方案,遞狀請求法院依法暫緩執行。


賴碧珍指出,新北市政府、區公所與水利會,自始知悉她家族數十年來居住於瑠公圳旁,從日治時期以來合法存在。然而在2011年8月,緊鄰蔡宅的原公路局宿舍土地由李姓建商家族取得後,竟向市府函詢如何開發蔡宅所在土地並配合圳道改造。一個月後,該筆土地即遭切割、標售與讓售,轉移給開發商。

賴女說,這種行政操作,形同變相剝奪蔡宅一家依法享有的土地優先購買權,她指控新北市政府的作為「儼然是土地開發商的代理人!」我們依法納稅、依法修建、依法申購土地,但因水利會的拒絕而失去土地優先購買權,土地最後竟以「無人居住空地」名義,低價出售給從未居住此地的建商,2013年莫名遭開發商提告拆屋還地,讓我們一家陷入漫長的訴訟奔波,至今已纏訟13年,司法、行政救濟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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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碧珍表示,瑠公圳案暴露出法律對財產權保障的漏洞,「惡意第三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可受完整保障,合法老屋卻得不到同等尊重。」最後她懇切呼籲法院暫緩強拆,保障基本人權與司法救濟程序的正當性。


委任律師表示,賴碧珍的住宅已納入碧潭文化景觀提報範圍,並進入審議程序,為暫定文化景觀,準用暫定古蹟規定,依《文資法》規定,審議期間不得遷移或拆除。若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開發者若保留蔡宅並捐作公益使用,可獲得等量容積獎勵。此為保留與開發可雙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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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照最高法院這幾年較新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45號裁定),倘若案件「調查未明即驟然實施強制執行將造成不可回覆之損害者」依強制執行法,已符合執行法院應該依照其職權變更或展延執行期日;法院應暫緩執行,釐清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