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5歲鄒姓女子去年11月在新竹市騎乘機車與他車發生碰撞事故,雖經鑑定並無肇事過失責任,但因事後未停留現場協助傷者或報警,逕自離去,仍遭檢方依《刑法》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鄒女雖無肇責,但其「肇事逃逸」行為已構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法院指出,鄒女未即時救助或報警,輕忽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態度消極,且事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綜合其素行及過往有毀損、恐嚇等前科,量處6個月徒刑,並可每日以1000元折算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一名35歲鄒姓女子去年11月在新竹市騎乘機車與他車發生碰撞事故,雖經鑑定並無肇事過失責任,但因事後未停留現場協助傷者或報警,逕自離去,仍遭檢方依《刑法》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鄒女雖無肇責,但其「肇事逃逸」行為已構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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