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羅姓男子去年9月間因未戴安全帽遭巡邏警員攔查,沒想到卻當場情緒失控,先以金爐攻擊警員,隨後又持棍狀物及釘耙揮舞,導致警員受傷。全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羅男坦承犯行,最終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目前判決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羅男去年9月騎車經過桃園市時,因未佩戴安全帽遭執勤警員攔查,警員指示羅男停車並要求配合身分檢查,羅男卻因不滿情緒激動,先徒手攻擊警員,繼而拿起現場金爐丟擲,造成警員手肘擦挫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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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態未止於此,羅男後續又拿取棍狀物及釘耙,對警員揮舞並步步逼近,警方最終將其制伏逮捕,羅男到案後對相關犯行均坦承不諱,檢方認定其多次攻擊警員,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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