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婦人小萱在2024年透過女房仲歡歡(皆化名),以330萬元買下林姓婦人的房地,且林婦在簽約時強調物件「無非自然身故」。然而小萱過戶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前住戶曾在屋內輕生身亡,故氣得向歡歡、林婦提告。此案經法院審理後,判定林婦須返還330萬元,歡歡與其公司則連帶賠償8萬4422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萱在賞屋時曾向歡歡詢問後得知,該房地無非自然身故,若屋主隱瞞實情,日後可在發現後解約,而林婦也在房地現況說明書的「有無發生非自然身故」欄位勾選「否」,怎料過戶後才發現自己其實入住凶宅,且當地鄰居皆知曉此事,於是決定向歡歡、林婦提告。
小萱指控,該起輕生事件雖沒有危害到房屋的結構與安全,但仍讓她心情難以平穩,即使未來想出售也會嚴重影響交易價值,故她希望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林婦返還330萬元的價金。此外,她認為歡歡沒有盡調查及說明義務,故對方及其公司應賠償買屋時所支付的各項行政事務費用8萬4422元。
林婦在法庭上辯稱,她同意與小萱解除契約,但自己過去買房時同樣未被告知是凶宅,強調自己也是受害者。至於歡歡與其公司在收到出庭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向法官提交書狀聲明及陳述。
法官在綜合所有事證與各方說詞後,准許小萱解除與林婦之間的買房契約,林婦也須返還330萬元的價金給小萱。另外,歡歡與其公司並未出庭也無遞交任何書狀之舉,視同自認有過失,故判賠8萬4422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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