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停職法官張軒豪去年酒駕遭警攔檢,酒測值達1.05毫克,刑事部分被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判處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行政懲處部分,懲戒法院今(14)日判張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可上訴。
張軒豪於2024年8月19日正常上班時間,在法院辦公室飲酒後下班回家,於17時45分自宜蘭地院酒駕上路,後遭警攔檢,測得酒測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mg/L),經司法院與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認為,張軒豪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並徵顯出他過往曾經為酒精性肝硬化所困、行為時又對飲酒及戒絕酒後駕車的自我控制力低,凸顯他對自我品行要求低落、欠缺自省自律精神的人格圖像,已使人民失卻對他適任法官的信賴,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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