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房東小萱將房屋出租給男子阿國,雙方簽訂一年租約,然而,阿國在第3個月就未按時繳納租金,後續在第4個月依然未付款,小萱不滿於此,未經阿國同意便使用備份鑰匙進入阿國住所,將其所有物品全數清空,阿國返回租屋處發現物品不翼而飛,憤而報警提告,經法院審理後,認定小萱犯無故侵入住宅,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萱辯稱,她曾在清空物品的前一週,透過LINE提醒阿國,要求他隔天清空搬離,阿國也答應會清空,不過直到一週後,阿國仍未有動作,她才決定清空房間。
小萱主張,租賃契約書中規定,若契約期滿,租客留下的物品可視作廢棄物處理;法官在審理時,考量小萱於案發當時明知阿國仍占有該居所,即使小萱是房屋所有權人,仍應遵循法律規定的正當手段行事。
法官表示,根據刑法第306條,法律保障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的權利,即使小萱持有房屋所有權,她的行為仍不能被視為正當,法官進一步指出,租賃契約中所提到的物品處理條款適用於租賃關係消滅後並完成點交後,承租人仍遺留物品在系爭房屋的問題,小萱以此為由進入房屋,並不構成正當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