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蘇姓女子於112年5月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仁德交流道時,因未繫安全帶遭開罰3000元,蘇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自稱因為「胸部太大」,繫安全帶會摩擦胸部,造成破皮疼痛、呼吸困難,希望撤銷原處分。案經法院判決,認為蘇女沒有提供醫療證明顯示無法繫安全帶的病情,所以判決蘇女敗訴。
判決書指出,蘇女於112年5月12日清晨6時52分許,駕駛小貨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35.1公里處時,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遭警方舉發,被台南市交通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3000元。蘇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蘇女表示,自己上車第一個動作就是繫安全帶,但是因為胸部太大,安全帶從左肩拉下會摩擦到胸部,造成胸部破皮疼痛、不舒服而影響心臟呼吸,所以她都會從左腋下拉下安全帶,繞過在胸部下方、再經過肚子並扣上,聲明希望可以撤回處分。
而台南市交通局則指出,檢視採證照片,可以明顯看見蘇女當日穿著淺色上衣,而一般車內的安全帶為黑色,但蘇女的衣領至胸前並未看見任何斜向色塊或壓痕證明蘇女有繫扣安全帶。另外蘇女自稱會將安全帶從左肩經腋下繞過腹部扣上,此種安全帶扣法無法妥善起到保護作用,主張蘇女確實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此裁罰洵無不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蘇女並未提供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無法繫安全帶的病情,法官認為蘇女說詞不足採信;另外小客車駕駛人繫安全帶,對肇事後的生命、身體安全保障甚大,故正確繫妥安全帶的方式,皆符合道交條例規定,因此駁回蘇女訴請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