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1顆燒焦煎餃 恐怖顧客狂纏女攤販「逼登報道歉」

  • 記者陳佳宜
  • 發佈時間:2025.02.05 14:34
台南李姓男子因一顆煎餃焦掉,多次到攤販鬧事,還要求女攤主登報道歉。(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台南李姓男子因一顆煎餃焦掉,多次到攤販鬧事,還要求女攤主登報道歉。(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2024年12月台南一名李姓男子於路邊攤販購買煎餃時,發現其中1顆煎餃焦掉竟當場勃然大怒,多日前往攤販鬧事,不僅丟鈔、辱罵女攤販,更要求對方登報向他道歉,誇張行徑讓女攤販不堪其擾,只好報警。最後李男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遭法院裁罰8000元。據了解,李男曾檢舉浮報的案件多達2072件,也因多次鬧事上新聞,是當地的頭痛人物。

判決書指出,2024年12月4日上午,李男前往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的路邊攤購買了10顆煎餃,李男聲稱其中1顆煎餃焦掉要換,林姓女攤販答應更換或退款,但李男卻拒絕,並且把煎餃放在攤位上打電話報警。員警到場後,林女表示願更換或退款,李男再度拒絕並離開。

而隔日李男又再度前往要求攤販拿出煎餃,林女做好一份新的準備交付給他,又遭到拒絕。後面幾日,李男多次前往攤位鬧事,不僅朝林女喊吃煎餃「會得癌症、會生病」,聲稱林女詐欺、侵占,更要求林女登報向他道歉,還向林女表示要購買臭酸的煎餃,林女回應「沒有賣」,李男竟將鈔票撒在攤位離去,隨後又返回現場要求取回,並辱罵林女「賣煎餃會失德、影響後代子孫」。

李男連日的瘋狂行徑讓林女受不了,無奈報警處理。永康分局指出,2024年12月間林姓攤主向鹽行派出所報案,李民因購買煎餃發生糾紛,多次滋擾影響其生意,員警依規定受理,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於113年12月26日通知李男到案說明,全案依法移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

法官認為,李男已明顯逾越處理事端所容許的合理範圍,並且達成滋擾公共場所安寧秩序的程度,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之規定。雖然審理期間李男聲稱自己有在服藥,但法官指出藥物的副作用並無導致行為當下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而應不罰或減輕處罰的情事存在,判處李男罰鍰新台幣8000元。

據了解,李男雖自稱是「告訴達人」,但曾因屢次脫軌行徑導致身背多案,經常出入警局、法院,過往曾因拿3萬9100元到派出所試圖「行賄員警」、檢舉浮報案件高達2072件等事,讓員警疲於奔命,是當地的頭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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