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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貸永豐銀6.69億元 鼎興牙材何宗英二審認罪減刑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1/22 13:11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22 13:27
鼎興牙材負責人何宗英。(圖/TVBS資料畫面)
鼎興牙材負責人何宗英。(圖/TVBS資料畫面)

鼎興詐貸案第三波追加起訴,一審認定,鼎興牙材負責人何宗英、財務主管江美玉、總經理張譽瀚等3人向永豐銀行詐貸6億6990萬元,依《銀行法》詐欺銀行罪,分別判處6年10月、6年、5年。3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21日改判何宗英6年4月、張譽瀚3年6,其餘上訴駁回。可上訴。

何宗英對一審量刑和沒收部分上訴,張譽瀚對量刑上訴,江美玉對有罪判決上訴。二審認為,何、張請求減刑雖無理由,但何、張於二審時已自白全部犯行,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因此撤銷改判。

 

但針對沒收部分,何宗英上訴雖稱,該款項最終均是用於鼎興集團各公司償還款項,並非私用,但合議庭認為,何宗英主導詐貸,款項均存入個人支票帳戶,用以支付其交換給各該牙醫師、親友的票款,自屬犯罪所得,經扣除已償還被害人部分外,2.5億餘元尚未清償應宣告沒收,何宗英上訴指摘原判決犯罪所得歸屬主體的認定不當,應予駁回。

另針對江美玉辯稱,她非鼎興集團財務主管,僅被動聽命行事,無主觀犯意,不過高院並不採信她的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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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檢方前兩波起訴部分,首波起訴為「假支票詐貸」案,檢方調查,2008年鼎興牙材出現資金缺口,何宗英指示江美玉出面向多家牙醫診所借用支票,協助鼎興向9家銀行、4家租賃公司詐貸多達322次,共37億餘元。一審判何宗英18年,江美玉、張譽瀚各判25年及12年,仍在二審階段。

第二波起訴為「華南銀行、台灣工銀租賃公司詐貸」案,檢方調查,何宗英、江美玉利用他與華南銀高層連襟關係,向華南銀行、台灣工銀租賃詐貸,涉及違反關係人授信,造成共6億多元呆帳。一審判何宗英、江美玉各處9年2月,全案也在二審階段。

永豐銀提起的民事求償案,2017年9月,一審判處何、江、張3人須連帶清償逾期6個月的利息及違約金共逾1.2億元,因為沒有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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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貸# 何宗英# 江美玉# 張譽瀚#鼎興詐貸案#永豐銀#高院#第三波起訴#鼎興詐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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