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沒有汽車駕照的楊姓男子,去年因毒駕追撞張姓義消,致義消被嵌進路邊大貨車車尾慘死,一、二審均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楊男6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楊男於2023年8月17日凌晨在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仍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開車上路,楊男沿新竹市北區中華路3段內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11時42分許,楊男欲左轉進入林森路之際,不慎自後追撞前方的張男的機車,且推擠該機車往前滑行,碰撞前方的大貨車,造成張男傷重不治。經警方採集楊男的尿液、毛髮送驗,驗出有安毒陽性反應,依毒駕致死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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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國民法官專庭認為,楊男案發後在場且合於自首要件,依刑法自首減刑規定,判處6年6月,上訴後,高院、最高法院皆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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