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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判關6年5月定讞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懲戒案判免議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0/29 17:41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29 17:52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圖/TVBS資料畫面)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圖/TVBS資料畫面)

前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因向廠商收賄、接受性招待,刑事已依貪污等罪名判處6年5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在台南監獄服刑。監察院去年11月彈劾,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凱凌已不得被任用為公務員,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最重的「免除職務」,今(29)日判決陳凱凌免議。

彈劾指出,陳凱凌擔任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業者黃宣燁賄款180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18萬9100元。

 

另於2021年、2022年間,未將借貸予長盈環宇公司負責人林銘威250萬元債權如實為財產申報;2021年間購買房地產簽約時,以要求建商於總價內加計400萬元「裝潢準備金」之方式提高總價,欺騙地政士在實價登錄系統登錄不實的房價,向銀行超貸,詐取約338萬元現金,並隱匿犯罪所得觸犯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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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凌又於2020年間明知應報請台南市政府核准首長宿舍租賃申請、經費支出及財物採購案,卻僭越市府職權自行核定,獲得房屋租金及租賃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共計21萬7173元;不當指示屬員及怠惰行事,造成「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及「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發生執行進度延宕與公庫損失。監察院將陳凱凌的五項違失行為彈劾移送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陳凱凌的貪污行為已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已不得被任用為公務員,任用後也應予以免職,其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的「免除職務」處分,對陳凱凌再為懲戒已無實益,因此做出免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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