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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副機師國道競速自撞亡 科技董座「尬車」更一審判3年6月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0/16 15:28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16 16:40
左為科技公司老闆馮男。(圖/TVBS資料畫面)
左為科技公司老闆馮男。(圖/TVBS資料畫面)

駕駛BMW的科技公司老闆馮男,5年前在高速公路上與另輛駕駛AUDI的華航張姓副機師一前一後在重慶北路交流道附近路段狂飆1公里,因馮突然變換車道,副機師閃避不及,自撞護欄慘死,檢警調查,當時兩輛車時速破200,連測速儀器都測不到,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16)日依過失致死等罪,合併判處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馮男、被害人於2019年7月6日凌晨5時40分許,分別駕車自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駛,前往桃園市龜山區、桃園國際機場上班地點。二車於駕駛途中因故產生糾紛,自國1南向24.2公里處起高速競駛,馮男在前,被害人緊跟在後,期間2人復數次驟然切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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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6時6分許,馮男以時速180公里以上之車速,與被害人一前一後競駛至國1南向25.2公里處時,因馮男突自內側車道超越行駛於中線車道之營業半聯結車輛後,變換至中線車道,再遽然變換至外線車道而行駛於被害人駕駛路線前方。

此時,也超速行駛於外線車道的被害人見狀閃避不及,即自外側車道向右急靠右側出口閘道行駛,惟因車速過快、車行不穩,失控撞擊閘道出口內側護欄後,衝出外側邊坡撞擊樹木,其所駕駛的車體斷裂,被害人當場死亡。
 

國道競速當下。(圖/TVBS資料畫面)


一審認為,馮男犯以他法致生公共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處4年,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更一審認為,馮男與被害人共同有「高速競駛、驟然變換車道」之危險駕駛行為,確已致生往來危險,應論以《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共同正犯;馮男驟然變換車道切入被害人行駛之車輛前方,以致被害人同因車速過快閃避不及,而向右方高速駛入匝道,進而失控撞及匝道護欄致車體斷裂,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犯《刑法》過失致死罪,應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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