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9月20日才判死刑合憲,但大法官卻設下多達8道關卡,技術性讓法官更難判處死刑,適逢國中生割頸案今(30)日一審宣判,已遭割頸殺害的楊姓國中生父親宣判後,透過新北市議員石一佑發聲明,痛訴我國法律已死,司法完全傾向加害者,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犯太過於寬容,誰能保證這2人重返社會後不會造成社會隱憂?質疑人權團體所認定的人權竟是如此,這是否在告訴平民百姓,台灣是可以任意殺人的地方?
楊父表示,此次判決,讓他覺得我們的司法完全向加害者一方傾斜!少事法對少年犯太過於寬容,少年殺人者竟然只有判處9年、少女8年徒刑,比起貪污罪,未免太輕?難道我們的司法認為「人命不值錢?」一直推動人權團體的人,你們認定的人權是這樣的嗎?人民的生存權竟然不如你們口中的人權?二個兇殘至極,不知悔改,因為少事法的保護,能夠有機會重返社會,兒子卻永遠都沒有任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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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父質疑,有誰可以保證這2人重返社會後不會對社會安全造成隱憂?難道還要有其他受害者再次出現嗎?曾幾何時我們的社會變成如此?少事法應該是要保護那些犯小錯之人,而非一視同仁,犯了大錯仍不知悔改,為什麼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此惡毒還推脫卸責仰仗司法保障,法庭上裝乖裝哭,說什麼我們不原諒他們,成為他們不認錯等諸多理由,台灣法律是由他們這些惡毒之人擺弄的嗎?
楊父說,法律可以如此可笑到當凶手凶殘過後再來談教化,相信每個凶手只要有機會,每個人都會找機會減刑、假釋,更何況少年監獄只是如同學校的處遇機構並「不是真的監牢」,少事法生了太大的病了,都已給優渥的處遇環境,不僅不用死刑,還可縮短刑期,如此漠視生命,不僅不尊重人民的生命權,更是給受害家庭二次傷害,難道因為我們是弱勢家庭命,就可隨便擺弄嗎?
楊父質疑,難道那兩個凶手犯的錯,就該由我們乖巧懂事的孩子來承擔嗎?我們的法律變成加害者的保護傘,痛訴「法律已死!」青少年犯多大的錯都有法律保障著。原生家庭的問題、犯後表現良好,將來可教化、犯後精神障礙來作為輕判的理由,他完全無法接受!如果今天殺了人可以找出任何理由來輕判,是否告訴我們平民百姓「台灣」是可以任意殺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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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同學為林姓女同學的「乾哥」,去年12月25日將楊同學割頸殺害後遭羈押禁見至今,今天各遭判處9年、8年。新北少年法庭指出,郭、林二人行為時均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有《刑法》第18條第2項減刑之適用。被告二人因誤認暴力得以解決紛爭之偏差觀念,在不應有任何暴力發生的校園內殺人,嚴重危害校園安全,且造成被害人寶貴生命消逝,被害人雙親痛失摯愛,產生永遠無法抹滅之巨大傷痛,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均請求從重量刑。
少年法庭法官考量,被告二人的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動手者及主事者的參與身分及程度、下手方式等一切情狀,以及二人於少年觀護所期間,分別經多次諮商、晤談後,已漸能覺察而反省自身之過錯及不當言行,然仍須時間予以學習及調整;另衡以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之量刑參考,認有必要藉由較長期以機構矯正處遇的方式,以加強、調整被告的身心狀態健全,並教育及導正被告的偏差觀念與行為,依共同殺人罪,判郭男9年徒刑、林女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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