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局一名江姓員警去年因著辦案的機會,三度利用權勢親吻15歲少女嘴唇,刑事部分,法院考量江男和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判處1年,緩刑4年確定;行政懲處方面,懲戒法院也判江男休職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男因承辦案件,負責為少女製作筆錄,竟於2023年2月8日在少女住處親吻少女嘴唇;又於3月間,在少女帶回住處,在陽台親吻少女,4月初在自家客廳親吻少女。少女因懾於江男承辦其案件之權勢,而未為反抗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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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法院考量江男已經和少女和解,宣告緩刑定讞。新北市政府認為,江男有受懲戒必要,將他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認為,江男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有懲戒必要,審酌江身為警察人員,卻沒有恪遵職守,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的信譽,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少女和解並履行全部條件,足認已有悔意,判決休職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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