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已婚男子去年認識小三「琪琪」(化名),兩人在3個月內發生10次性行為,包括在台北體院停車場、河濱公園車震,以及前往摩鐵、宜蘭湯屋及琪琪住處激戰。正宮得知此事後,將小三告上法院,士林地院審理後判決小三侵害配偶權,應賠償25萬元,可上訴。
根據起訴書,正宮表示,琪琪知道男方已婚還交往,不只到微風信義餐廳用餐,3個月內就發生10次性關係。地點除了有美堤河濱公園外,還有4次是琪琪自行搭公車、或由丈夫接送到台北體院停車場,在車上口X、性愛。直到今年2月21日,琪琪不滿對方想結束關係,恐嚇要曝光婚外情,丈夫才主動坦承偷吃。
正宮為了想釐清兩人交往經過,主動聯繫琪琪,沒想到對方不但拒絕道歉,還以被害人自居,嘲諷她的長相和身材,同時繼續傳訊息騷擾丈夫,讓她精神上承受莫大的痛苦,因此提告向琪琪求償50萬元。不過,琪琪辯稱絕沒有要破壞家庭的意思,和人夫僅發生4次性行為,其他外出只有吃飯聊天,覺得自己是被人夫欺騙,對方謊稱婚姻不幸福要離婚、和太太沒有性生活,營造可憐形象來博取同情。
法官審理時認為,正宮提出相關對話、紀錄等證據,並經丈夫出庭作證,可判定正宮主張屬實,因此判定琪琪侵害配偶權,應賠償2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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