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黃姓男子,8月底得知吳姓男子從位於南屯區的台中監獄出獄,為了幫好久不見的友人接風,他特地花錢找來舞獅團、鋼管女郎助陣,到大門前表演,轄區第四分局則依違反《社維法》移送,不過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黃男所為並不構成「藉端滋擾」,裁定不罰,可上訴,但警方已決定提出抗告。
而台中地院簡易庭法官先是解釋,所謂藉端滋擾,是指行為人假藉顯在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滋事擾亂,其言語或行動,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的合理範圍,擾及該場所安寧秩序,導致難以維持或回復,以達到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潛在目的。
同時法官進一步審酌,據黃男自述,聘請舞獅、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前表演,是要迎接吳友出監,因此認定其聘請舞獅、鋼管女郎的行為,並沒有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不構成社維法中「藉端滋擾」的要件,裁定不罰,全案可上訴。
對此,第四分局回應,本案法官雖裁定不罰,但鑑於行為人故意將過程錄影PO上網高調炫耀,已嚴重影響社會觀感,警方將於收到裁定書後,立即檢具新事證依法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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