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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公務員職務罪違憲 4男罵警「X你娘、沒懶X」判無罪

編輯 蕭達多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9/11 17:4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9/11 18:03
彰化地院。(圖/TVBS資料畫面)
彰化地院。(圖/TVBS資料畫面)

憲法法庭113年第5字號判決,針對「侮辱公務員職務罪」,認違反言論自由違憲。彰化地院近期4件有關妨害公務案中,有4名被告罵警察「OO娘」、「O你老爸」、「沒懶O」等,均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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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上旬,徐姓男子因前案為彰監受刑人,某晚他對獄警咆哮影響秩序遭戒護送別社,有獄警動手推徐男,造成他頭部撞擊門框受傷,後送戒護室時徐男怒罵:「OO娘,你給我打O小」、「O你老爸」等,挨告妨害公務。

106年12月下旬,一名王姓男子認為自小客車被前妻砸毀,偕同另2友人赴前妻店內,王男等人有持棍棒等並產生口角,警方到場後王男嗆:「恁爸連警察都照打啦!O你老嘞!」等語,後依妨害公務等罪被起訴。

108年8月下旬,姚姓男子赴某分局報案,並認員警處理態度不佳,在酒意下斥「你這個臭警察仔」、「你不要在那邊沒懶O」等,警方當場逮捕,並依妨害公務送辦。
 

109年3月下旬,另位王姓男子在小吃店飲酒後,駕車追撞前方車輛,經前車駕駛報案後,警詢時王男罵警「OO娘」,同被告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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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依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簡易庭。彰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通常程序,承審法官審後認為,上述4名被告之侮辱性言論為暫時性情緒出口,未影響後續公務執行等,均宣判無罪。

法官說明,依憲法法庭113年判字第5號判決,對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當場侮辱,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足影響公務員執行之情形,法官並深入闡述立法要旨、妨害公務之認定及其程度。

法官解釋,該法保護法益為「公務執行」並不及於「公務員名譽」、「公職威嚴」,故對個案認定,不得僅因人民發表貶抑性侮辱言論,即逕自認其必具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另妨害公務係指,侮辱行為明顯干擾公務員,如純口頭嘲諷、抱怨或情緒辱罵,雖造成不悅,但通常不妨害公務;但像潑穢物、吐痰等行為,即構成妨害公務執行,毋須先行制止。

法官強調,這並非要求公務員面對人民辱罵只能忍讓,國家本有不同強度公權力以達公務目的,面對無法辱罵,公務員代表國家透過合法手段排除、制止,例如在場同僚、主管警告後,若人民即停止,則不得以侮辱公務員罪定之,反之對方不理會,即判斷足影響公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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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侮辱公務員#違憲#罵警#警察#公務員#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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