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60歲許姓男子,在工作地點因消費結識A女,她明確拒絕追求並被騷擾,向彰化地院聲請保護令。去(2023)年初,許男又狂叩百通電話、送十幾件內衣褲等行為騷擾,遭A女提告,彰院審後依跟騷法等罪判處許男5月徒刑;許男卻依然故我,同年下旬繼續騷擾挨告,又被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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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起訴書,2023年1月間,許男到A女住處將19件內衣、2條內褲、1個快篩試劑、4包米粉等物擺在她車底下,又在車子後車廂上寫「愛」字,還在住處盯哨,並且截至3月,共撥打111通電話來干擾她。
A女不堪其擾聲請到保護令,許男仍無視禁令,執意繼續打電話、赴住處盯哨等行徑,A女報警提告。彰院依違反跟騷法、保護令等罪,判應執行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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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許男的騷擾行為持續,2023年9月,他又跑到A女家前放置1支手錶,並手寫信件「OO(A女)我愛你中秋節快樂」,還有1個紅袋子;同年10月,許男又在她家前擺了紅盒子、2條銀色項鍊,並在信上寫「我愛你,送給你,請求主席(A女),不要報警,95至尊(許男)」。上述證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A女再次報警提告。
判決指出,審酌許男無視本院核發保護令,應予非難,勘酌其動機及坦承犯行,但未獲告訴人諒解,又量被告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智識程度國中畢業,因另案入監前無業、獨居等情,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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