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一名張姓女子在去年聖誕節當晚,與一名男子相約入住汽車旅館,怎料男方在春宵一刻之後竟不告而別,迫使張女一人留住。不過,張女明知自己身無分文,卻還向業者加碼多住4小時,故事後經業者報警移送後,又遭士林地院依詐欺罪判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女在2023年12月25日晚間9時許,與一名男子一同來到新北市某汽車旅館開房投宿,並預計要在隔天中午退房。不過,與她同行的男子經春宵一刻後提前離開,而她則是在明知身上只有400元現金的情況下,多次向業者提出延長住宿,事後更無付清1200元費用之意願,遭業者報警處理。
業者指控,旅館在張女住宿時間到期前30分鐘,就已經撥打房間電話提醒,但她卻一再提出延長住宿的請求。業者表示,他們後來都是在退房時間前15分鐘致電提醒,直到當天下午4時因無法繼續延時後,張女才親自走到櫃檯前,並表示自己身上沒有足夠的錢財,考慮到她未攜帶任何證件,故決定向警方求助。
張女對此辯稱,她在離開旅館時就曾告知櫃檯,自己身上只有400多元的現金,因此已留下個人LINE聯絡資料、手機號碼與姓名,向櫃檯經理承諾會在下個月10日還款,同時也稱自己在向飯店提出延長投宿的請求時,就已經知道自己無法馬上付清1200元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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