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姓男子前年自駕小貨車,兩度載少年前往新北市山佳火車站後方山區及三鶯二橋附近「車震」,事後給1000元,其中一次錄影,之後他想改200元性交易,反被少年拒絕,竟揚言要將影像截圖散布到學校。新北地院日前依兒少性剝削條例、恐嚇等罪,判處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戴男在交友軟體結識少年,並以1000元為代價,邀少年性交易。2022年8月7日下午2時許,戴男駕駛自用小客貨車搭載少年至山佳火車站後方山區,在車內讓少年幫他口交。同月19日下午3時許,戴再次搭載少年前往樹林三鶯二橋附近巷弄內,與少年性交易,當天還順勢拿手機拍攝少年為他口交的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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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23日傍晚5時許,戴男傳LINE給少年改200元性交易,因少年拒絕,戴男反傳送「那以後就不找了喔」、「妳的照片應該是有人看的出來」、「好了,不吵妳了」等訊息,表示欲將影像截圖散布至少年的學校,少年因恐懼報警。
法官認定,戴男犯下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拍攝少年性影像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恐嚇危害安全罪;審酌戴男罔顧少年身心發展,以金錢誘惑少年性交易,嚴重影響少年身心健康與兩性價值觀,違反兒少保護之立法意旨,考量戴男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獲得少年之宥恕並撤回告訴,依罪責相當原則,應執行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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