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12)年在台中市神岡區發生一起狗被撞死的案件,王姓男子開車左轉進入一處巷弄要返家時,發現鄰居的狗出現在巷道中間,和車上乘客對話「要去撞過去喔!」、「嗯,輾過!」,並將狗輾過撞死,事後卻辯稱沒看到,此案經由法官審理後,判王男3個月的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
法院勘驗王男的行車紀錄器時,聽到一名男子聲音稱「要去撞過去喔!」,而車上另一名男子則稱「嗯,輾過!」,還有「硬要輾過」之類的對話,但是王男否認,稱「如果有看到就不會開過去,不是故意要撞」。
法官認為,王男當時車輛距離那隻小狗尚隔了3戶民宅的距離,且被至少有約3秒的反應時間,他可以採取減速、煞停、閃避等安全措施,但是王男反而繼續王前開,顯見他當時發現狗時,已經決定要輾過去,在主觀上有宰殺、毀損的故意行為。
法官判王男犯《動物保護法》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2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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