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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男性侵鄰居童!認單身太衝動 噁拍片「把自己當主人」

編輯 易軍堯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7/28 17:46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28 17:46
桃園男子2度性侵女童拍片留念。(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男子2度性侵女童拍片留念。(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一名有戀童癖好的吳姓男子,在因消費結識樓下小吃店老闆的8歲女兒後,竟心生歹念伸出狼爪、兩度侵犯得逞還不忘拍片留念,平時更會到公園尾隨、跟拍其他女童,手機存有大量不雅畫面的同時,多次換手機也不忘備份留存。

根據判決書內容,事件發生在2013年的桃園,吳男時常到租屋處樓下的小吃店用餐,久而久之就和老闆娘母女熟識,取得對方信任後,趁著老闆娘煮麵的空檔,將8歲女童帶回自己住處性侵,後再故技重施、藉口要帶女童去麥當勞,實則帶往摩鐵侵犯。

 

直到某天女童的舅舅收到陌生人私訊,點開影片發現被性侵的女童竟是自己外甥女,才趕忙報案處理,吳男也被警方發現手機留存的大量不雅畫面,對此吳男也坦承犯案,但強調自己是因為當時沒有女友,打鬧久了才會控制不住性衝動。

然而法官發現,吳男不僅兩度朝女童伸出狼爪,甚至還在供述過程中下意識「以主人自居」,將女方物化成提供性服務的玩物,並發現他有猥褻未成年少女的前科,遂依兩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14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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