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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她另結新歡 男傳「偷拍私密照」給前女友的老闆

記者 沈冠勳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7/28 12:1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28 12:14
男傳「偷拍私密照」給前女友老闆。 (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男傳「偷拍私密照」給前女友老闆。 (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基隆市一名吳姓男子在跟女友交往期間,趁女友換衣服時偷拍她只穿貼身衣物的照片,還趁她睡覺時,偷拍女友下半身只有內褲的照片;沒想到兩人分手後,吳男聽到前女友已另結新歡,非常氣憤,將他拍的那些私密照,傳給前女友的老闆夫婦,遭到前女友報警提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2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與前女友在2022年12月中旬到2023年5月中旬間交往,吳男在2023年3月22日上午在基隆市仁愛區的租屋處,看到女友脫衣服要換睡衣,偷拍下女友只穿著內衣褲的照片2張,還在女友熟睡的時候,偷拍他下班身只有內褲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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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兩人後來吵架,吳男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把這些偷拍照傳給前女友的老闆夫婦,遭到前女友提告;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涉嫌妨害秘密罪起訴吳男。不過吳男表示,在分手才從前女友老闆那邊得知前女友劈腿,當時非常氣憤就傳了照片,只想表示「2人曾經這麼相愛過」,對傳照片這件事情感到很懊悔,在反省自己的錯誤行為,但是堅稱自己並沒有偷拍,都是經過對方同意才進行拍攝的,希望從輕量刑。
 
法官指出,本案照片其中2張雖然是從女子前方拍攝,但照片中女子明顯是在更衣,並無任何配合拍照的表情或肢體動作,可見是在對方不知道情況下被拍的照片;另一張只穿內褲的照片,則是在女子後方、由下往上的角度拍攝,也並沒有任何配合拍照的肢體動作,一樣可以判定女子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拍照。且女子在偵查中也堅稱,自己並沒有同意被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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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吳男因想報復拍照並傳給他人,造女子身心受創,還辯稱女子同意拍照違背事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法官認定吳男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2罪,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攝錄其性影像判刑4月;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偷拍他人性影像供人觀覽判刑6月。應執行8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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