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學系前年的入學考試,有一名李姓學生僅差了0.05分,未達最低錄取分數,成為「落榜頭」,但他發現同年一起報考的考生中,有一人已是台大醫學系的學生,且是學霸等級的角色,再次錄取又不讀,質疑台大浪費1個名額,又沒增列備取生,提告要求台大撤銷該考生資格,重新核定最低錄取分數及備取生人數。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大處分無誤,判李姓考生敗訴確定。
2022年,李姓學生參加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考試,通過台大醫學系第1階段篩選,但第2階段指定科目甄試後,獲得總分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6.02分,僅差0.05分未被錄取,成為「落榜頭」,經申訴、訴願均遭駁回後,改提行政訴訟。
李生主張,在放榜前,陸續接獲檢舉,蘇姓考生是台大醫學系在學生,卻隱匿身分報考,另有1名繁星計畫學生也獲錄取,但該2人不會就讀醫學系,將有2缺額,台大醫學系未採取任何處理,也未增列備取名額,導致他錄取機會受到排擠,顯然違法,既然教育部核定台大醫學系錄取名額為50名,如不錄取蘇姓考生,或列備取名額,即可錄取他,要求撤銷蘇姓考生的報考、錄取資格,並核定備取生人數,重新核定最低錄取分數,對其作成錄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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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主張,依據釋字626解釋,大學可自行訂定入學資格,篩選學生,依大學辦理招生作業要點、招生簡章總則等規定,甄選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也不錄取,無論台大是否核定被取生,都不影響李生自始未達最低錄取標準的事實。招生簡章、招生須知均未禁止已有大學學籍者再次報考,無論蘇重考動機為何,難認有妨害公共利益,或有重大行為偏差情形,不必撤銷錄取資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姓學生第2階段指定科目甄試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台大為不錄取的處分,核無違誤,申訴及訴願結果維持,均無不合。李生訴請台大應併予核定備取生人數,重新核定醫學系最低錄取分數,撤銷蘇姓考生的報考、錄取資格不具有主觀公權利,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判李生敗訴。李生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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