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一名陳姓男子去年4月載著癌末的妻子行經台61北上255.2公里處,不過妻子突然嘔吐不止、滿口穢物,陳男深怕她噎到,於是緊急臨停路肩救治,沒想到卻被後方車輛檢舉,並開罰4千元,事後陳男提起訴訟喊冤,好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考量此舉已符合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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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4月16日下午3時52分駕車,載著癌末失能妻行經台61北上255.2公里處時,妻子狂吐不止,陳男隨即又靠臨停路肩,被後方駕駛行車記錄器錄下檢舉,警方認定有「行駛快速道路違規使用路肩」開單舉發,由台中監理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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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陳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載著癌末的妻子,且她多次因腦部、胸部手術失去行動機能,當時妻子嘔吐不止、滿口穢物,他必須立即處理以免噎到致命,才停靠路肩對妻子緊急救護,認為是《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行為,也有提出醫生報告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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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台中監理所抗辯回應,陳男僅能證明妻子病況,事發當下究竟是否有達緊急避難程度無人知曉,加上陳男應當審酌自己是否有能力在駕駛途中,兼顧照料同行者狀況,此情顯與緊急避難法定要件不符,聲明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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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影像,畫面中僅拍下陳男進入路肩後緩慢行駛,確實可能因車內乘客嘔吐才減速,陳妻醫師作證稱,他在事發後11天到家中訪視時,陳男有提及開車載妻子,行駛在快速道路上時妻子突然嘔吐,而將車停放在路肩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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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男非臨訟杜撰,是為了保護配偶生命、身體客觀上不得已的必要手段,且無其他方式可選擇,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故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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