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39縣道是不少跑山愛好者時常挑戰的路段,不過也頻傳車禍事故,甚至釀成死亡悲劇,因此成為警方開單熱點,一名李姓男子去年2月,騎乘重機於彎道兩度「壓車」,最後被罰1萬8千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李男提起行政訴訟後,台中高分院行政法院認為,不能單憑「壓車」就認定是危險駕駛,判決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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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去年2月7日下午16時,李男騎著重機行駛在139線道,過程中於彎道兩度「壓車」,被檢舉達人持錄影畫面舉發,轄區警方也開出兩張「危險駕駛」罰單,重罰1萬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吊扣車牌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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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收到罰單的李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此路段當時無其他用路人,他沒有飆車、競速、逼車、蛇行等危險行為,行車路線都保持穩定,因車種、車重、車輛軸長及身高、體重等因素,為求穩定而以內傾姿勢過彎行駛,不能以他「壓車」即認定是危險駕駛,聲明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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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被告的台中區監理所答辯,李男2度以右傾壓過彎動作行駛,且右膝蓋皆接近道路地面,以此大幅度變換機車重心之方式駕駛,容易造成騎士或是車身跨越車道,導致對向車輛難以防範,其危險性不言可喻,加上李男在彎路路段未依「慢」標字實施減速慢行,已創造其他用路人行車風險,依法裁處自屬有據。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視影片後,認為李男除膝蓋一度接近道路地面外,其餘都是正常騎乘,沒有身體偏離機車、放手駕駛或膝蓋摩擦路面等行為,且「壓車」時車速正常,難以認定是「危險駕駛」,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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