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於2004年與妻子離婚後,取得高中女兒監護權之後竟性侵女兒,她在報案之後便離家。檢方依家暴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乘機性交罪嫌提公訴。如今男子年逾7旬,稱生活困頓向屏東地院聲請扶養,法官經查發現,男子2022年申報財產價值共計近350萬,而他當年犯行導致女兒精神長年飽受折磨,故判免除扶養義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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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該男子2004年3月與妻子因故離婚,在取得女兒監護權後,在2005年2月趁女兒熟睡性侵得逞。女兒報案後離家,檢方依家暴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乘機性交罪嫌提公訴。
審理時,男子辯稱,因為前妻想和他復合,故還會到其住處過夜,事發當日他被長官訓話後回家借酒澆愁,又以為房間裡面的是前妻,於是裸著上身對其摟抱,只有猥褻,後來開燈發現是女兒自己也大受打擊。男子說,女兒之後回到前妻住處及高中宿舍,期間他不定期會支付供養費,有致電關心,但對方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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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院調查發現,男子2022年財產顯示有7筆土地、2筆投資,價值共計近350萬;被害人在19年前受創後迄今仍要就醫治療,長期飽受折磨。
法官認為,男子原應在女兒成年前盡義務照顧,卻違反倫常對其性侵,男子僅是打電話,並未透過其他方式善盡其扶養義務,足認係無正當理由未善其責任。
法官續指,男子曾對女兒不法侵害,導致創傷後調節及認知障礙諸多精神問題,長年飽受折磨,情節重大;參諸上揭民法第1118之1第1項第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款及第2項等規定,其女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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