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一名38歲李姓女護理師,7年前猝死於宿舍,李女父母控訴院方排班不規則,導致女兒身體難以負荷過勞身亡,向北醫求償732萬餘元。一審以無法證明是職災,判李女雙親敗訴,案經上訴,高院今(18)日仍舊駁回上訴,判北醫免賠。可上訴。
李女父母上訴主張,李女自2011年5月2日起,在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擔任護理師,2017年11月26日晚間6時許被發現死亡,經相驗死因為高血壓性心臟病引起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心因性休克。
但李女病發前在安寧病房工作,院方竟安排過長且不規則的輪班,致李女身體超過負荷而發病身亡,應屬職業災害,且違反《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請求北醫給付喪葬費、死亡補償、撫養費即精神慰撫金,共73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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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為,無法證明李女死因為職災所致,駁回李女父母的聲請。家屬不服,上訴二審。
不過,高院認為,勞動部2016年公布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可知,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致病原因並非只有一種,主要危險因子為原有疾病或宿因,促發因子包括工作負荷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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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雖提出李女過世前11個月、1個月曾遭病患打,但法官認為時隔已久,難認屬於指引所指的異常事件。另有2名護理師證稱,安寧病房的壓力相較其他病房不會那麼大;案發當天,李女工時約為10小時8分鐘,當班同仁、室友也沒有發現李女有何異狀。
高院認為,家屬未能證明李女有短期、長期工作負荷過重,仍駁回家屬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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