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翌年至消防署受訓,卻因身高差1.1公分,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的身高標準,受訓資格遭保訓會依規定廢止。陳女認為身高限制違憲,聲請法規範審查。憲法法庭今(31)日判決,條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定期失效,1年內修法,但要求體檢部分不違憲。
考試院2018年4月修正發布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陳女身高為158.9公分,不符女性160的身高標準,受訓資格遭廢止。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陳女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判陳女敗訴確定。陳女認為,身高規定是間接歧視,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表示,符合應考年齡範圍,為18歲以上、37歲以下的男女,男性平均身高約為172公分,女性約為159.5公分,但考試院制定的身高,男性為165公分,差7公分,女性為160公分,僅0.5公分,男性排除約10%、女性排除約55%。
楊皓清表示,大法官認為,消防人員基於業務需求,設定身高標準,另依據男女生理特徵制定不同標準,都不是問題,男女標準雖沒有一定要一樣,但從統計數據顯示,男女的差異度太顯著。
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憲法法庭書記廳表示,若對檢查報告有疑義,本來就可以要求複檢,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陳女的案件,經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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