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對夫妻平時因工作關係分隔兩地,丈夫僅能假日返家,3年前突然發現妻子變得反常,原擔心妻子遇到交友詐騙等,所以在房間裝設錄音設備,結果錄到妻子與別的男人聊露骨「電愛」,求償100萬元。嘉義地院判決,妻子應賠償丈夫25萬元。
判決指出,李男與王女原為感情融洽的夫妻,李男平時在台中上班,王女在嘉義上班,李男要假日始能回嘉義相聚。
2021年11月15日中午,王女突傳LINE給李男要求離婚,李男起初以為對方因更年期脾氣不好而未理會,後來發現,王女連兩週的星期六都一早出門,直到星期日晚上才回家,李男問女兒知不知道母親去哪,女兒說,母親曾說要去台中參加研習會,晚上住台中同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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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察覺王女在外行為不正常,加上女兒提及母親平常有2隻手機,每晚都在臥室內聊天,發出奇怪聲音,擔心王女遇詐騙或網路交友出意外,因此在臥房裝設錄音設備,同年12月27日至28日短短數日,就錄到王女跟外遇對象聊天的內容。
王女大膽說「全身上下都被你吃光了,被你X在裡面好幾次了,你以前玩過那麼多女人?」、「你動作好快,而且還好硬」、「你又不給我,我只好騎上去,是你一直挑逗我,讓我一直好想要,我要老公舒舒服服的,我要你好舒服,色狼老公,你是我的最愛老公,我愛你,在愛下去就不用睡覺了」等內容露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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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顧及子女教養環境,力勸王女回頭,但王女執迷不悟,依《民法》規定,請求王女給付100萬元。
王女辯稱,該錄音譯文非連續、完整版本,故意省略前後句、拼湊而來,相關對話為電玩遊戲的對話,加上李男曾家暴她,有民事通常保護令為證,若她有侵權行為,李男也有過失,且請求金額過高。
法官認為,侵害配偶權不以通姦或相姦為限,夫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節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即足當之;李男懷疑王女外遇而竊錄,並非無故,尚難認李男觸犯妨害秘密罪,審酌雙方背景財力,判決王女須賠償李男慰撫金2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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