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去年參加朋友的生日派對,因喝多了,在派對上被初次見面的許姓男子邀到車後座休息,沒想到卻在對方車上遭許男用手指伸入下體「一直動」。台中地院審理後,依犯乘機性交罪,將許男判處1年7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與被害女子等人,去年3月10日晚間受邀參加共同女性友人的生日派對。當天深夜,被害女子喝醉,身體不適,許男便表示,可以讓被害女子到他車後座休息,因此攙扶被害女子到他車上,再將車停到路邊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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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男見被害女子酒醉酩酊無力,即趁機伸手撫摸被害人胸部,再往下體摸,過程中,被害女子驚醒,立即打手機要求壽星過來。被害女子在壽星陪同下,對許男提告。
法院審理時,許男承認有趁被害女子酒醉摸胸,但矢口否認有乘機性交,辯稱當時只有隔著內褲摸,並沒有用手指插入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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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參考案發當下,被害女子傳訊給壽星的對話紀錄,包含「我剛剛真的很害怕」、「我剛剛爆哭」、「他挖我陰道」、「我整個大崩潰」等,加上被害女子有前往醫院驗傷採證,檢出內褲內層有許男DNA,可認許男確有將手伸入被害人內褲內。
法官考量,許男已給付40萬元賠償,堪認已付出努力彌補其犯行造成之損害,但審酌許男僅為圖性慾之滿足,就乘機性交,欠缺法治觀念及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之意識,依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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