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等人,曾因公然侮辱罪被判刑,認為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如今憲法法庭宣判結果出爐,認為沒違憲!但大法官認為,並非所有案例,都該用公然侮辱判刑,將限縮這條罪的適用範圍,未來罵人髒話也不一定有罪。
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聲請釋憲名單中,就包含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等人,他們都曾因公然侮辱被判刑確定,張大春2014年,因批評已故媒體人劉駿耀判罰3千,馮光遠則是曾發文罵,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以及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分別判拘役20天及5千罰金,他們認為這有違憲疑慮提出釋憲。
釋憲方質疑公然侮辱罪,可能抵觸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甚至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但大法官卻認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言論,超越一般人可忍受範圍與保障言論自由「沒有違背」,規定中的「侮辱」也沒違背法律明確性,雖無違憲,但未來公然侮辱定罪會更嚴格。
依照系爭規定來處罰的話,與憲法11條保障言論自由意旨無違,也就是我們憲法法庭針對309條第1項,做了一個合憲性的限縮解釋,它很嚴格的限制將來能適用的範圍。
避免公然侮辱罪變髒話罪,未來罵髒話也不見得會被判刑,法庭認為要考量發表人說出言論的背景,並不是每個條件都用公然侮辱處罰,像是筆戰回擊可以寬容,但網紅或公眾人物有較大影響力,有罪機率就高一點,雖然公然侮辱無違憲,但加大限制適用範圍,鍵盤俠還是得小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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