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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飲水機廠商索賄遭訴 北市技工貪污罪一審判3年2月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4/19 17:40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9 17:40
台北地院。(圖/潘千詩攝)
台北地院。(圖/潘千詩攝)

前台北市府工務局公燈處技工黎國宏被控,在承辦委託維護管理標案期間,涉圖利與護航未依合約行事的廠商,還主動索賄2萬7000元,遭檢方起訴。台北地院認定,黎男犯貪污等罪,合併判處3年2月。

起訴指出,北市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自2017年至2020年辦理「106年度青年所所轄中正區及萬華區公園等委託維護管理服務」及後續擴充採購案,其中,2018、2019年由黎男負責青年所續約案監工人員。

 

黎男明知第5次契約僅變更契約上「每月」增加垃圾清運量1車次,卻擅於2019年5月至10月改為「每日」計算,致多出178車次,讓承包廠商溢領24萬8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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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第6次契約變更,增加直飲台清潔維護項目,內容包括28座直飲台設施台面清潔、水質檢測、餘氯數據登錄,廠商並未確實施作,且未依登錄檢測數據至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網站,黎男不僅沒有計罰廠商違約金,反而自行幫廠商登錄不實檢測數據。
 

事後,黎男趁公燈處人員查驗後,在停車場向廠商索賄2萬7000元,雙方還「議價」將款項降至2萬2000元;同年11月,黎男因調離監工職務,廠商並未給錢。

台北地院認為,黎國宏身為公務人員卻未奉公守法、切實監督廠商履約,反而上傳登載不實的公園直飲台自主維護管理紀錄,並違背職務要求賄賂,考量他偵審期間坦承犯行,且未實際收賄,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判處2年6月,另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判處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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