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第二支部彈藥庫花蓮分庫陳姓少校,先前擔任分庫長時發現下屬拿電擊槍打鬧玩樂,沒阻止反而加入戰局,於4個月內七度以電擊棒電擊六名下屬,甚至還說「給我電一下看看」、「我看你就是欠電」。事後陸軍司令部開會予以懲戒,共計大過1次、小過8次,而因陳姓少校一年內累計大過3次以達撤職標準,因此遭撤銷職務並停止任用三年,對此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撤職過程依法處理,判處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少校原先是陸軍二支部暨支援隊少校兵工補給官,之後於2019年擔任彈藥分庫少校分庫長時,於同年11月份假借「測試電擊棒」名義對古姓中士電擊,並於隔年2月二度以此方式電擊得逞。之後軍方查出,除了古姓中士之外,陳姓少校於短短4個月內,同樣以電擊棒電擊蘇姓上士、武姓中士、劉姓下士、朱姓中尉和林姓中士等人。過程中有人想逃跑還被追回,陳姓少校還說「給我電一下看看」、「我看你就是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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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司令部二支部事後召開評議會,對陳姓少校記大過1次、小過8次,而因他於一年內累計3次大過已達撤職標準,軍方決議後予以撤銷職務,並停止任用3年。陳姓少校不服軍方判決因而提出行政訴訟,他並未否認電擊下屬行為,但稱「軍風紀被侵害的狀態」就行為論應為一次,不應依受害人數多寡來認定,這並不符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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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軍方認為,陳姓少校帶頭從事不當行為,七度電擊下屬時間、地點均不相同,對象也不一樣,本來就應分開計算,而他這行為顯見法紀觀念薄弱,應予以嚴懲。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陳姓少校不否認用電擊棒電擊下屬,已危害他人身體健康,陸軍司令部二支部開會後的懲戒處分,也經由陸軍司令部同意,過程合法沒問題,因此判定陳姓少校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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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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