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經常替「詐騙被害人」打官司的「反詐律師」黃泓勝,位於新莊的事務所,去年被惡煞持棍棒與磚頭亂砸,事後提告毀損與恐嚇,沒想到經過一年調查後,檢察官只認定毀損罪,沒有恐嚇,理由是「人不在場」,這讓受害律師無法接受。
受害律師黃泓勝:「檢察官就是以說當時我事務所裡面沒有人在,那被告兩位也沒有跟我打到照面,所以沒有辦法傳達恐嚇的意思,其實恐嚇它不是只有針對人身的安全,才有恐嚇的問題,對於財物的安全,其實也有恐嚇的問題。」
恐嚇罪不成立,檢方理由是,被害人不在場,但受害律師表示,對方不辭千里專程從基隆來到新北市新莊,假意法律諮詢,卻是拿棍棒磚塊砸事務所,難道這不足以使一般人感到心生畏懼嗎?來看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處兩年以下徒刑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中明確寫著身體安全以及財產安全。
只是,到底怎麼樣才真的算讓被害人心生畏懼?從過去的判決觀察,不同的檢察官與法官,看法也很不一樣,認為有罪的就算人不在場,要是認定之後看到「還是會害怕」就算恐嚇,但認為無罪的就會堅持,案發當下被害人不在場。
受害律師黃泓勝:「刑事犯罪,這些被告其實是會考量他們要承受的代價來決定,他們要做什麼犯罪行為,所以說檢察官如果今天就是這樣子,像這樣的案件就只是草草帶過,隨便給他們糊弄理由過去,這樣對我們人民的治安保障是非常有所欠缺的。」
就怕惡煞有樣學樣,律師指控,如果人不在場就不算恐嚇,財產安全慘遭威脅,法律又能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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