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李姓男子,曾在信義區夜店帶回兩名女子,涉嫌下藥侵犯,去年被判刑定讞,但他沒入監服刑,潛逃出境,拿著有效的護照,在國外生活,日前在泰國轉機時,被發現身分,刑事局警方及時通報「註銷護照」,才順利逮捕,像這樣國外逃犯有七千八百人,凸顯防逃機制有漏洞!
不管警察對他宣讀的內容是什麼,似乎都不重要了,就是給入監服刑,好好面對。
另外還有他,江姓通緝犯,105年在馬來西亞開詐欺機房,當時被遣返回台接受調查,卻在判刑之前又逃到柬埔寨,逃了這麼多年,一句想回家,決定跟著被遣返回台。
像是這樣被公布出來通緝犯,居然截至上個月為止,居然有7867人外逃出去,每年能潛返回台的卻是個位數。
以李姓通緝犯為例,他涉犯毒品、強制猥褻罪,111年3月判刑定讞,但他未入獄,而是潛逃到馬來西亞,過程中都是持有效護照,隔年才被地檢署發布通緝,但通緝對他而言,不痛不癢,這回還想在泰國轉機,幸好相關資料早就寄送給友好國家,因此緊急註銷護照,卻也凸顯出問題。
刑事局國際科隊長楊國松:「沒有辦法在使用國際刑警組織的紅色通報,red notice紅色通報的協緝方面,所以我們在我們沒有警察聯絡官的國家,我們是沒有辦法掌握到這些外逃的訊息,但是如果我們刑事警察局,如果掌握到這個外逃是在這個某個國家的,我們會想辦法,去與這個國家的執法機關做聯繫。」
不是國際刑警組織的一員,要將潛逃海外的通緝犯一一抓回來,難上加難,困境不只是無邦交國家,難以協助,像是李姓通緝犯,照樣拿護照,到處趴趴走,每次發生案件,警方緝捕到案,但人犯卻能在偵審期間有機會被逃跑,防逃機制如何建立,不是只把人抓回來就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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