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間管理公司的女實際負責人,明明和客運公司合作,收了營運結算金5189萬餘元,卻故意不繳納2007年至2009年的營業稅及罰鍰1876萬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2013年4月間陸續將案件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新北分署多次通知,女老闆仍未繳錢,直到這個月14日,行政執行官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林女這才趕緊請律師、家人,於20日帶著白花花的鈔票一次繳清,當日便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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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分署調查相關的刑事判決及詢問該間欠稅的管理公司名義負責人後,發現林姓女老闆,才是管理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但新北分署已經多次通知她到場說明相關資金流向並提出清償方案,但她卻頻頻否認自己是實際負責人,表示無法提出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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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北分署查出,該管理公司公司與客運公司於2007年6月間簽訂路線經營合約書,約定客運公司應將營運結算金撥入管理公司指定的帳戶中,從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間,管理公司拿到5189萬餘元,但卻未將營運所得用來繳納稅款,且當公司銀行帳戶一有款項存入時,就會被轉至林女個人帳戶及林女另外經營的第三人公司帳戶內,金額合計達789萬及1億684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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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分署行政執行官於今年9月14日詢問後,認為林女符合管收要件,當場予以留置,並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審理後,認定林女為實際負責人,且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裁定准予管收。林女遭執行管收7日後,立即找來2名律師、家人,於20日上午以現金一次繳清全部欠稅1876萬9436元,當日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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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分署表示,民眾對於滯納之稅捐、費用或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規定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處分資產或資金方式規避執行,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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