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婦人,從一處宮廟切到車道,右轉被後方騎士追撞,當場死亡,死者家屬控訴,婦人因為車禍而死,人命關天,但事後未曾出過庭,就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等於機車騎士完全沒有過失責任;對此檢方回應,若是家屬不服,可以聲請再議,或向法院提自訴。
死者友人陳先生:「到這裡了,車子就來啊,碰下去,碰到這裡,死在這裡。」
撞擊力道大,這名大陸籍婦人當場死亡,事隔半年結果出爐,撞人的機車騎士,零肇責不起訴,死者家屬認為實在不合理。
懷疑機車騎士超速,才會煞車不及撞上,這起車禍發生在今年1月底,屏東縣長治的中興路上,一名50幾歲的大陸籍婦人,在宮廟與友人聚會,結束後準備騎車離開,才騎出去不到5公尺,就因為車禍撞死,檢察官對後方騎士卻以不起訴處分。
死者友人:「你撞死人家,最少你也要賠一個..這個..公道!因為他們大陸人來,要辦的事情都是很困難的!」
屏東地檢主任檢察官魏豪勇:「本案不起訴理由與國籍無關,是針對被告有無刑事責任,去調查釐清,告訴人如果不服認定結果,可依法聲請再議,或者依法向法院聲請准許自訴。」
檢方認定,劉姓婦人沒有先注意來車,就直接切到車道,因此判騎士沒有過失責任,但死者家屬質疑的,第一,未曾出過庭,地檢署就寄來了不起訴處分書,另外這起車禍造成一人死亡,難道對方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肇責?
律師劉思龍:「就好像有人從天橋上掉下來,駕駛人不一定來得及煞車啊,不是撞死人的就一定要負責,要看他有沒有法律上的過失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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