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名死囚質疑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認為該條款侵害他們接受公評審判的權利,疑似違憲,日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歷經10個月時間審理,今日下午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判決結果合憲,連身條款與保障訴訟權的意旨並無違背。
憲法法庭僅認為法官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此部分有關機關應於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於刑事訴訟法上明訂,修法完成前,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新收與繫屬中案件,審理法院應依判決意旨辦理。
據了解,「連身條款」是根據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更二審後再上訴的重大民事、刑事以及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發回更審再上訴的二件,必須丟由同一位法官審理,除非法官退休或調動才可換人,因此俗稱「連身條款」。
法務部日前就發出聲明指出,目前38名待槍決的死囚都聲請釋憲,其中35人針對「連身條款」提出質疑,認為條款侵害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疑似違憲,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去年10月即召開說明會,司法院、最高法院都已主張合憲。
據悉,聲請釋憲的死囚中還包含已被關押23年之久的黃春棋,當年黃春棋夥同3名同夥綁架黃姓富商並勒索贖金,在取得1600萬後仍撕票,黃春棋與同夥落網後皆被判處死刑;此外仍有前立委高志鵬、唐榮鐵工廠營運部經理劉政哲貪污案等人皆質疑「連身條款」的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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