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騎士於年改國是會議期間,因閃避不及撞上路口拒馬致癱瘓,提起國賠。一審判北市中正二分局賠新台幣2148萬元,二審改判賠874萬多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吳姓女騎士提告主張,台北巿警局中正二分局為執行民國106年「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轄區安全維護工作,在1月22日凌晨1時25分前某時,在台北市愛國西路與博愛路口慢車道架設鐵拒馬,但疏未依規定以帆布遮蓋平鋪及在周圍設置警示燈、封鎖線或派遣員警巡守。
吳女表示,她在106年1月22日凌晨1時25分,騎機車行經慢車道,因閃避不及撞上平鋪於路面的鐵拒馬後,全身多處受傷,住院治療數月,仍因下半身癱瘓而不良於行,生活起居需專人全日照護。吳女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中正二分局有疏失,須賠新台幣2148萬8933元;吳女及中正二分局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吳女另追加請求中正二分局賠償醫療費用、輪椅費用共計20萬6040元。
二審指出,鐵拒馬平舖在車道上,自地面起算的高度約僅10公分,附近未見設置警示燈或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夜間不易查見,中正二分局須負國賠責任。
二審考量,中正二分局已對外公告管制期間、範圍、措施,屬於依據法律授權作成的命令,即對民眾發生拘束效果;吳女受此命令拘束,未考量身處管制區內,四處可見鐵拒馬林立,應小心謹慎自身於管制區內騎機車的高度、車速。
二審認為,中正二分局設置管理這些鐵拒馬雖有疏失,吳女因疏未注意也有過失,認定吳女應負70%主要責任、中正二分局應負30%次要責任,改判中正二分局應共計賠償874萬7340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中正二分局須負起公務員怠於職務的國賠責任,但吳女也未負起注意責任,原審判決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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