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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男網友誘少女文具店嚐禁果 父母抓包提告「抓去關」

記者 蘇憶歡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6/25 14:04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25 14:04
男子多次在文具店對少女猥褻、性交。(示意圖、非當事人/TVBS)
男子多次在文具店對少女猥褻、性交。(示意圖、非當事人/TVBS)

新北市一名施姓男子先前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國中少女,雙方聊天後產生好感進一步交往,但施姓男子疑似按耐不住性慾,竟多次趁著少女和父母出門到文具店買文具時,將她帶到監視器死角猥褻、性侵。之後甚至更大膽,趁著少女父母不在家時直接在女方家中發生關係,其中一次,少女的雙親回家時撞見男子行徑,氣得對施姓男子提出告訴。新北地方法院於審理後,依猥褻,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性交未遂等三罪,判處4年6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施姓男子於2021年10月在網路上認識少女之後,明知她未滿14歲就和她交往,但因少女無法單獨出門,因此施姓男子在同年12月到隔年2月間,趁著少女和父母到文具店購物時,和她相約見面。由於少女父母都在店外等候,因此施姓男子三度將她帶到店內監視器拍攝死角,猥褻得逞,而在這之後他更大膽,再於同間文具店三度和少女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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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施姓男子竟直接前往少女住家,趁著她父母出門時發生性行為,第一次成功,但第二次才進行到一半,父母突然返家,當場撞見兩人衣衫不整,氣得對施姓男子提告,警方依規定受理,新北地檢署也在偵查後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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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確認施姓男子上述行為均未違反少女意願,但她卻在事後出現心情低落、焦慮的狀況,因而認定施姓男子這行為已對少女造成影響。雖然他坦承犯行,但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猥褻,已明顯觸法,法官依照猥褻罪、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未遂罪,判處施姓男子4年6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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