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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億高中生「無驗到毒物反應」家屬不買單 中檢回應了

記者 賴慧津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6/06 15:52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06 15:52
賴母與律師今日到地檢署。(圖/賴慧津攝)
賴母與律師今日到地檢署。(圖/賴慧津攝)

台中5億賴姓高中生墜樓案發至今1個月,真相依舊未明,先前法醫高大成日前指出分生右手臂有遭針孔注射藥劑的痕跡,對此台中地檢署指出,賴生體內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或其他常見毒藥物反應,共採驗1000餘種,檢方將審酌報告內容,綜合死者家屬意見及所蒐集一切證據,縝密持續進行偵查,以期迅速釐清事實。

先前法醫高大成日前指出分生右手臂有遭針孔注射藥劑的痕跡。(圖/TVBS)

台中地檢署表示,經法醫研究所法 醫師出具之解剖鑑定報告所載,顯示死者之死亡原因符合高處墜落, 造成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 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另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或其 他常見之毒藥物反應(共驗1000餘種)。檢察官將審酌報告內容 並綜合死者家屬意見及所蒐集之一切證據,縝密持續進行偵查,迅速釐清事實。

 
台中地檢署透露,賴生5月4日經救護人員送醫急救死亡後,警方即開始調查並於同年月5日報請本署檢察官相驗,檢察官即於當日率同本署法醫師相驗後,因認有犯罪嫌疑,即開始進行偵查, 並決定儘速解剖以確認死亡原因,經聯繫、確認法醫研究所專責解剖之法醫師及解剖室之時程,遂擇定於同年月9日進行解剖,同時進行相關偵查作為,此均有相關辦案紀錄存卷可查。承辦本案之司法警察本即無法自行決定是否結案抑或結案之理由,故外傳本件起初以自殺結案,經死者家屬反彈始進行調查後,顯與事實不符。

檢察官會同法醫師進行相驗、解剖,為刑事訴訟法所定調查證據之法定證據方法,必須恪遵《刑事訴訟法》第 204、204 之 1、216、217 條等相關規定,依循嚴謹法律程序,在有充足設備之適當場所,由具 有法醫師法規定之資格,且深具學理與實務經驗之現任法醫師為之。 負責偵辦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亦須會同在場,並全程錄音錄影以確保其合法性及確認相驗、解剖時遺體之實際狀態。

許哲維說明死因報告。(圖/賴慧津攝)

法醫師進行解剖,除 會仔細檢視遺體有無醫療急救證據、外傷證據及觀察遺體全身部位,採集包含腦髓、心臟、肺臟、肝臟、脾臟、腎臟、胰臟、甲狀腺、 血液、尿液、胃內容物檢體,返回法醫研究所進行顯微鏡觀察及毒物化學檢驗外,亦會與檢警勘查採證所得之現場照片、救護車監視器畫 面、測量現場之高度、距離等一切情狀相互核對驗證,綜合解剖、毒 物化學檢查結果及上開勘查採證所得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以鑑定 人身分具結後,方可出具專業並有證據能力之解剖鑑定報告書。從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出具之解剖鑑定報告之嚴謹度、完整 性,甚至如虛偽不實即受偽證罪處罰之負責任程度,均須接受全面之 檢視及驗證。
 

檢察官為法定公益代表人,刑事案件之偵辦,應嚴守罪刑法定及 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 酌。相關訴訟關係人並更應堅守偵查不公開,防止洩漏偵查方向、內容導致相關嫌疑人勾串、滅證而有礙真實之發現。本署檢察官仍將持 續秉持尊重死者及家屬之立場,謹守證據法則及勿枉勿縱之司法精神,嚴密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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